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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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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我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住建局、公安交警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现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反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系人:李燕娜,联系电话:83173506,邮箱:ggb_zqy@sztb.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邮编:518040

  附件: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交通运输委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停放小汽车、公交车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或汽车库。

  第三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分类包括:按照土地供应来源,分为新增供应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利用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存量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按照投资方式分为政府全额投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的停车设施;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分为小汽车停车设施和公交车停车设施;按照报建类型分为特种设备类停车设施和建筑类停车设施。

  第四条 城市停车供应按照分类分区差异化原则,控制通勤停车需求,有条件满足商业停车需求,尽量满足居住夜间停车需求和公益服务停车需求。

  第五条 政府鼓励集约利用土地,调动各方力量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可给予补贴支持。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市级层面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召集人为分管交通市领导,副召集人为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市场监管委、住房建设局、公安交警局、消防局、城管局、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供电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区级层面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价格制定,并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依规定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停车设施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参与PPP项目框架、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如有需要,可委托区政府实施。各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及公开招拍挂的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停车发展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规范,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管理。

  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及物价。

  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停车场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或备案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办理停车设施施工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树木等相关审批手续。

  人居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环评审批或备案工作。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等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编制辖区停车设施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补贴政策制定与实施。

  供电部门负责办理停车设施供电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程序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联席会议确定申报主体。

  第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集体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停车办)负责受理,并向社会公示5天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和确定。通过会议审定的,停车办将会议纪要抄送项目所属辖区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停车建设规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要求。利用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以及交通枢纽、口岸周边空间新建或改造的停车设施,可参照社会公共停车场,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专题论证。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涉及政府投资并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社会投资项目,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停车设施申报类型,报停车联席会议审定。地下停车设施,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建筑类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1)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报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2)涉及新增路口或者新增机动车停车位200个及以上的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3)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申报单位应到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第十五条 按照建筑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规划、人防、环保、水务、节能方案审查,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向市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视为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可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许可变更,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

  (2)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申请环评审批或备案。

  (3)涉及新增路口或者新增机动车停车位200个及以上的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4)申报单位应向建设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申请施工许可,并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新建独立停车设施项目,申报单位需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完成规划验收。停车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向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土建与结构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申报单位应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停车设备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

  (1)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2)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九条 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手续不齐全的,可按申报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规划批准,增加停车设施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按规定计收地价;不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不计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需满足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由申报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并作为申领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按特种设备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联席会议纪要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免于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收费经营性停车设施,由运营单位分别向交警部门、市场与质量监管部门,分别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按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与质量监管部门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全与价格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必须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对其承担的停车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建设部门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8年X月X日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有期为3年,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